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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9日星期三

浙江省高级法院称对党和政府犯罪不能追究

    (参与2012年5月9日讯)浙江省天台县冤民徐江姣5月3日到浙江省高级法院递交申诉状,指控中共天台县委和天台县政府、天台县三州乡党委和三州乡政府侵犯她上访的权利,雇佣打手将她打伤致残的罪行。该院法官对徐江姣说:对“党和政府”犯罪,法院是不能追究的,但对于具体的凶手,法院将会认真调查并审理。于是徐江姣改换了被申诉人,要求严厉惩办被“党和政府”雇佣的打人凶手周平。希望浙江省高级法院言而有信,给徐江姣一个满意的答复,抚慰她十七年来饱受创伤的心灵。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 徐江姣,女,汉族,1957年出生,住址浙江省天台县三州乡岭头朱村(现暂住杭州)。
    被申诉人 周平,男,汉族,1980年出生,住址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东升村田思组3号。
    申诉人对(2007)天初字第197号《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天刑监字第1号《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和(2011)浙台刑监字第3号《浙江省台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要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本系独生子女家庭,只生有一个孩子。但1995年原三州乡党委干部林华江向我借钱时,我因确实无钱可借,婉拒了林的要求,林便凭借其主管计划生育的大权,揑造我在外面又生了两个孩子的事实,带领一批乡政府工作人员,在除夕前一个星期扒掉了我家的房屋,使我无家可归。事后我向天台县法院起诉,但法院仅判决三州乡政府陪偿我20元钱,而乡政府却以此对我罚款500元。申诉人感到受到了莫大的冤屈,遂向各级法院、政府和人大逐级上诉、申诉和上访。2007年2月28日,我到公安部上访,天台县信访局把我从北京押回天台,关押在“天皇温泉山庄”。
    3月4日,我要回家过元宵节,县、乡两级政府派来的看管人员不肯,在拉扯过程中,把我的衣服拉破。3月5日上午,我要求去买衣服,看管人员不让,我就坐在门口椅子上,坚持要出去,他们不但不让我出去,还坐在我的膝盖上。这时来了两男一女三个人,其中一人是被申诉人周平,不由分说把我拖到床上拳打脚踢。当时政府的看管人员和保安就站在旁边看着,还唆使他使劲打。周平用玻璃瓶砸我的头、眼睛、嘴巴,当场被打掉两颗门牙。他还用脚踩我的胸口、乳房、肚子,在床上打了后,又拖到地下打,直到我昏死过去。我醒过来后,大喊“救命”,这时其他被关押的上访人员才知道我已被打,连忙报警,但报警后公安人员过了两小时才到。一个警号为072729的警察竟然说“这是你们内部的事情,我们不管”,然后就走了,直到下午4点多才过来做笔录。在这期间,我多次强烈要求让我先去看伤,看管的人员就是不肯,说上面有指示,不能让我去医院。等到我妹妹和儿子从杭州赶到天台后,我才获救,3月9日下午住进天台县人民医院,医生诊断为脑震荡、颅府骨折。
    在治疗期间一直到出院为止,凶手方面没给医院支付一分钱,医院只是给我打打止痛针。结果治疗了二十七天,头照样昏痛,脚也不能正常走路,无奈,我只好出院。更为恶劣的是,医院说我欠医药费,连一粒药都不能带出医院。4月14日,我疼痛难忍,又去天台县人民医院。检查结果是L4/L5和L5/S1椎间盘膨出,硬膜囊和神经根受压。由于中枢神经受损,我的脚一直好不了,到现在还不能正常行走,成了终身残废。
    2007年3月5日“天皇温泉山庄”对我的殴打,显然是政府方面策划的,其目的是为了使我不能去北京上访。为了掩盖其险恶用心,当局演出了一出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审判闹剧,以欺骗舆论。我被打伤后,凶手却以取保候审的名义逍遥法外。2007年6月8日,天台县检察院装模作样地对主要凶手周平提出了起诉,但与其说是在起诉凶手,倒不如说是在起诉我这个受害人。检察院的起诉书说:“2007年3月5日,天台天皇温泉山庄信访学习班人员徐江姣因用脚踢珍宝缘服务员张敏,张敏回到饭店后将被踢经过告诉其丈夫即被告人周平。被告人周平遂赶到温泉山庄后同徐江姣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周平将徐江姣殴打致伤。经鉴定,徐江姣为轻伤。”这短短一百个字的描述,却错误连篇:第一,我没有踢张敏,我不认识张敏,跟她无冤无仇,怎会平白无故去踢她?起诉书无非是想说我挨打是自找的;第二,我没有跟周平发生口角。当时的情况是周平跑进来就问我:“是不是你踢我老婆?”我说没有。“旁边的领导”对周平说“就是她踢的”(周平在法庭上的供述),于是周平就对我动手了。实际上所谓踢他老婆是个借口,打我是他们早就策划好的,我根本就没有申辩的机会,何来口角?第三,我的伤根本没有经过严格鉴定,多年来我一直要求司法机关对我的伤进行鉴定,但至今没人理睬,何来“经鉴定,徐江姣的伤为轻伤”?第四,由于检察院的起诉是在演戏,没经过任何调查,所以制文书也十分马虎,把店名宝珍缘写成“珍宝缘”。看到起诉书后,我立即写了《异议书》和《请求书》,要求检察院纠正错误,根据事实起诉,但检察院根本没理我。2007年7月26日,天台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法庭上的证人都是看管我的政府工作人员。也许是感到委屈,被告人周平在法庭上说了一些实话,如“我当时进去时,保安和其他领导都是在里面,是他们放我进去打被害人的”,“我进去听到旁边有人在讲,这种人踢了别人嘴巴这么硬,我们拿你没办法,外面的人进来给你几个耳光,死柴一顿,让你办法都没”,“当时在打徐江姣时,在场的工作人员都没有进行制止”,等等 。9月17日,法庭宣布周平因“认罪态度好”,判处六个月徒刑,但事实上他并没有服刑,仍然逍遥法外。至于其他凶手,连刑事追究也没有。
    (2007)天初字第197号《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天刑监字第1号《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和(2011)浙台刑监字第3号《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都认定周平“认罪态度较好”,因而予以重罪轻判,这完全背离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难道杀人犯杀人后,“认罪态度较好”就可以不偿命吗?周平已将我打成终身残疾,这是严重的刑事犯罪,然而仅仅判了六个月的刑,如果不是政府雇佣他行凶会有这么轻的处罚吗?
    (2011)浙台刑监字第3号《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称:“由于你拒绝出示你所保管的原始病历以及相关资料(包括右脚CT片等),致使鉴定无法进行”,这完全是无中生有。事实是,在政府的压力下,医院以没有支付医疗费为由,扣押了我的原始病历以及相关资料,叫我怎么提供呢?而这笔医疗费应该由凶手和支持他的政府支付的,他们不支付医疗费,就是要为医院扣押我的“原始病历以及相关资料”制造借口,这是他们事先策划好的,否则他们怎么为凶手开脱,仅仅判六个的刑?!
    综上所述,天台县政府和三州乡政府雇佣周平等人把我打成重伤,造成终身残疾,虽然我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天台县政府和三州乡政府雇佣了周平,但周平将我打成残废是铁的事实,这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天台县残人联合会签发的残疾证为证。故诉至贵院,请依法再审。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徐江姣
  
    201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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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参与 作者:徐江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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