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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1日星期四

郑存柱:关于章子怡起诉博讯网站的举证责任分析

    章子怡正式就博讯网站刊登一些有关她的新闻而在洛杉矶的联邦法庭起诉博讯。

    下面根据本人学习TORTS中有关诽谤的内容,给出该案的举证责任分析:

    1、习惯法上的举证责任:

    美国的法律是英美法系,因此,过去的案例对以后的相似法律具有约束力。根据习惯法原则,被告有举证责任,证明相关言论是真实的。如果博讯的言论涉及的是一般的普通人物而不是公众人物,那么博讯就必须证明自己的言论是真实的。

    2、公众人物的举证责任:

    如 果原告是公众人物,比如政府高官或者是像章子怡这样的影星,那么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举证责任由原告来承担。本案中的章子怡因为是世界级的知名影 星,因此,她具有责任来证明博讯所报道的内容是虚假的。(At least where the statement involves a matter of public concern, the First Amendment requires all plaintiffs to bear the burden of proving that the statement is false.)[Philadelphia Newspapers,Inc.v.Hepps,475 U.S. 767(1986)]
    
    3、普通人物涉及公共话题:
    
    即使是一位普通人物,如果涉及到公众话题,那么原告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如果章子怡不是明星而只是一个普通的所谓“二奶”,因为涉及到薄熙来案件这样的公众话题,那么博讯也不承担举证责任,而要由原告来举证。
    
    4、 “实际上的恶意” (actual malice)
    
    如 果原告是公众人物,即使被告的报道与事实不符,造成了对原告的诽谤,但是原告必须要证明被告的行为具有“实际上的恶意”。也就是说,被告是主观上知道报道 的虚假(subjectively aware),或者是因为主观上的疏忽(reckless)而没有了解报道的虚假。被告仅仅是过失(negligence)是不能够证明自己是主观上疏忽 的。

    因为原告要举证被告的恶意是“主观的”,因此原告很难做到这点。甚至仅仅提供证据都不足够,原告必须以具有说服力的明确性来证明被告的“实际上的恶意”。

    5、宪法上的特权(Constitutional Privileges)
    
    美 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而习惯法中的诽谤诉讼是为了保护每一个人的名誉。但是对言论自由的保护要超过对个人名誉的保护,这就是作为媒体免责的“宪 法上的特权”。也就是说,为了言论自由,媒体可以以第一修正案来作为自己免责的辩护,特别是媒体的报道涉及到公众人物或者公众话题。

    根据以上的相关法律原则,章子怡起诉博讯网站,要想在美国这个以言论自由为最高价值观之一的国家是很难获胜的。
    
    首先,章子怡作为公众人物,或者因为涉及到薄熙来事件这样的公共话题,她必须自己证明博讯的相关报道是虚假的。那么最好的举证方法是让当事人作为证人到场,也就是让薄熙来到场作证。这点章子怡小姐估计很难做到。

    其 次,即使章小姐有能力让薄熙来出庭作证,那么,她还必须证明博讯网站是有“实际上的恶意”,也就是博讯主观上确知或者主观上疏忽了报道的虚假。你要证明别 人是“主观的”,是何其难也。博讯只要说明在中国言论不自由,无法通过合法的方式来核实报道的真实性,特别是涉及到中国高层内斗这样的特殊的话题,即使主 观上有核实报道的真实性,客观上也无法做到。这样博讯就完全没有“实际上的恶意”。

    第三,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博讯作为海外唯一一家(博讯编者按:应该是“主要的”,不是“唯一的”)以中国政治性话题和新闻为主要内容的新闻类网站,其揭露共产党高层腐败而涉及到章子怡的新闻报道是受到美国宪法保护的行为。

    最后,很奇怪的是,为什么章子怡要选择在美国的洛杉矶起诉博讯网站?好像博讯是在美国的东部运作的。如果博讯网站的办公地点不在洛杉矶的话,最简单的办法是以管辖权为理由,要求加州的联邦法庭取消这个案件。(Motion to dismi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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