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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7日星期六

胡炜升涉黑案:广东真的沿用重庆“黑打”了

    在博讯曝光华侨胡炜升被“黑打”关押在非法地点后,近日已经被移交惠州惠城区看守所。博讯辗转得到了胡炜升的拘留通知,胡炜升6月22日被抓,家属28日才拿到拘留通知,而该拘留通知的落款竟然是6月21日。可见整个案件作假到了疯狂的地步。
    胡炜升涉黑案:广东真的沿用重庆“黑打”了

   
    有关胡炜升的报道,多来自人民监督网的朱瑞峰,有消息称此人和林强联系紧密,其内容多是胡乱拼凑,把别人的案件按到胡炜升头上,例如,已经结案判 刑的一个纵火案也说是胡炜升做的。他的报道中提到的胡炜升的保护伞“惠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的李达文”和胡炜升并不熟悉,只是因为要抓胡炜升 时,他说了自己的看法,提醒“这样的华侨别打黑打错了”,就成了“保护伞”。
   
    日前,广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还将这个案子做为“战果”炫耀,朱明国和汪洋都从重庆调任广东,让人难免想到:重庆的“黑打”到底是薄熙来的创举还是源自汪洋和朱明国?
   
    以下是胡炜升的律师的调查情况,据悉目前家人、律师都未能见到胡炜升。律师在联系有关部门时,得到的威胁是(大意):“这个案子给你们多少钱?你们管他干什么?你们再管,也会像李庄一样。”广东越来越像重庆的翻版了。
   

关于胡伟星涉黑案件的情况反映

    胡伟星,1958年出生,原籍广东省惠东县平山办事处楼下村人,现为美国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富星商贸广场房地产开发(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富星公司”)董事长,南海里水鲜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里水公司”)实际投资人,美国大洛杉矶地区促进中国统一联合会执行主席,中国国内公益 活动慈善家。
   
    2012年6月22日凌晨5点,胡伟星与富星公司20余名员工被抓,同时被抓的还有与富星公司及胡伟星没有关系的惠东居民多人,翌日开始,南方都 市报连续发表新闻,称“由省公安厅直接指挥的一场大围捕在惠州市惠东县城收网,约300名武警、特警等各警种包围该县富星商贸广场,抓走包括富星商贸广场 房地产开发(惠州)有限公司董事长胡炜昇在内的40多名犯罪嫌疑人”,“惠州市公安局通报抓捕原因为,胡炜昇涉黑团伙在惠州涉嫌绑架勒索、故意伤害、纵 火、走私、开设赌场、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活动。”随即,全国各大网站、港澳及境外媒体纷纷转载、报道评论,胡伟星涉黑案件震惊国内及华人世界。
   
    我拥有美国国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更是爱国人士,时刻关心和支持中国的建设和发展。对于中国政府及广东省、惠州市部署的打黑除恶,我坚决支持和 拥护。但是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打黑除恶应当在法治的框架内实施,否则,打黑会改变性质,会被个别人利用当成公报私仇和攫取私利的手段。
   
    胡伟星案发后,我认真搜集了各类关于案件的报道,走访了惠东县的一些居民,并查阅了胡伟星在中国的一些经营资料,却发现本案存在着令人恐惧的执法 犯法,真相正被黑幕掩盖,本案极有可能是相关人员与胡伟星利益之争并利用司法腐败炮制的冤假错案。更可怕的是,决策当局被蒙蔽,中国政府以及广东省委的打 黑思想被个别人恶意扭曲并被滥用为徇私的尚方宝剑,本案有可能正在重蹈已经在国内发生过的“黑打”之覆辙。
   
    下面,我根据《南方都市报》等媒体报道的资料及其观点,就胡伟星可能涉黑对应的相关事件,对胡伟星涉黑案提出以下十大质疑,以证明我对本次误打的判断:

一、胡伟星投资里水公司的股权被侵权,通过诉讼渠道维权,诉讼维权过程中对侵权方的侵权行为予以制止,是否属于涉黑?黑社会与他人的民事纠纷需要反复进行10年诉讼吗?
   
    胡伟星因为里水公司的股权(以叶丽芳名义投资)被侵权,自2003年起即开始与单同庆(香港永久性居民)、邱伟平(佛山市南海县人)、万利投资有 限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代表人林强,原公安部国保局副局长,在公安部供职多年,因赖昌星案受到追究,现多地经商,国内巨富)、富亿船务有限公司(香 港公司)就股权侵权事宜进行诉讼,期间,案由、管辖权争议、侵权人要求境外管辖等问题经起诉、上诉、再审,时间长达近十年时间,直至2012年2月29 日,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四终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四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案这一裁定的结果是,胡伟星胜诉,里水公司的股权侵权争议案将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股权侵权案件即 将进入实体审理。
   
    这是里水公司的股权争议及胡伟星对股权争议的处理方式,同时,这又是股东之间的经营权之争。胡伟星绝无欺行霸市行为,如果有欺行霸市行为,无论经 济实力还是人员背景都极其强大的林强、单同庆等人绝不会仅仅在法庭上进行民事诉讼而不采取行政的和刑事的手段对胡伟星加以遏制和制裁。
   
    因股权被侵权而继发经营权之争,双方争夺市场经营权的行为是否应当定性为涉黑?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需要以长达10年的诉讼争取自己的利益且结果是自己损失惨重、负债累累?

二、广东省公安厅、惠州市公安机关违反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公然将最高人民法院以判决形式确认的民事案件进行刑事立案,公安机关的执法依据何在?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效力何在?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胡伟星胜诉的案件,明确了股权侵权纠纷的审理机关,股权争议即将进入审理程序。公安机关为何不顾民事争议的客观存在动用刑事手 段,且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于不顾,硬性将民事争议作为犯罪处理。根据中国法律,对于同一事实,如果是刑事案件,则法院无权受理,其中的争议因为属于犯 罪,只能通过刑事手段处理。同样,对于同一事实,如果认定为民事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认为存在刑事犯罪,不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则应当审理民 事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以判决方式明确了本案争议的解决方式,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则已经排除了案件性质属于刑事犯罪。本案 属于公安机关违法滥用管辖权的典型案例。如此执法,法律的统一性何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效力和权威何在?

三、胡伟星在与胞兄胡伟明因经营争议长期诉讼,诉讼期间因个人恩怨而动手打架,是否属于涉黑?
   
    胡伟星之胞兄胡伟明的惠东县华侨新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公司”)与胡伟星的富星公司之间因富星公司受让信达资产公司的债权、华侨公司 成为富星公司的债务人而发生合同纠纷案件,案件经过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惠中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8)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审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审理,以胡伟星的富星公司胜诉告终。期间, 双方还有其他民事及家庭纠纷。
   
    因胡伟明与其姐夫的民事案件,胡伟星对胡伟明歪曲事实的说法忍无可忍,两人曾经动手。同胞兄弟之间因经济纠纷及家务纠纷而发生的孤立的突发性打架,是否应当按照涉黑论处?

四、他人犯罪行为早已查清且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将他人犯罪强行加之于胡伟星有何依据,如此认定涉黑是否属于莫须有?
   
    南都报信息披露, 2012年农历大年二十四,胡伟星让3位马仔携带汽油,将家族叔父惠州市佛教协会副会长、九龙峰主庙管委会主任胡炳和的住宅放火,将大门烧毁,因大门离住 宅较远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农历大年二十八,又让3位马仔携带一大桶汽油等工具,将家族叔父胡炳和的住宅墙打通一个洞,用塑料管向里灌汽油。欲将胡炳和烧 死,后被叔父胡炳和发觉未遂。
   
    既然已经查证放火行为实施者是受胡伟星的指使,则明显属于共同犯罪且是主犯,胡伟星为何在该案审判时未受追究却在此时曝光认定其指使他人。是司法 机关放纵犯罪还是打黑中个别人员和媒体无中生有、混淆视听?这就是涉嫌杀死三人的所谓犯罪行为吗?涉黑的认定就是这样推导出来的吗?

五、以已无迹可考的所谓儿童时斑斑劣迹来证明胡伟星涉黑,将胡伟星在香港的行为罗列证黑,究竟是在硬性炮制黑色故事,还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涉黑还有无法定标准?
   
    媒体信息披露,胡伟星荒废学业后(十几岁的孩子),在原籍打架斗殴祸害乡邻;1977年底,十九岁的胡伟星偷渡到香港,在香港混迹社会;1982 年,胡伟星在香港因殴打致他人身体受伤,被香港警方拘捕、羁押。后被香港法院判刑12个月;1991年,胡伟星在香港因非法聚赌,被判罚港币400 元,1994年,胡伟星又在香港因非法聚赌,被判罚港币1500元。1992年至1996年间,惠东县城建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卢明生与胡伟星在香港合作成立 广威发展有限公司。胡伟星放火烧掉广威发展有限公司写字楼毁灭账目,胡伟星由此诈骗城建集团2700万元人民币,惠东县纪检委、惠东县检察院立案调查。在 此期间胡伟星暗中指使打手对惠东县城建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卢明生进行殴打、恐吓并将卢明生的头发剪掉。2002年,胡伟星因在广东南海里水鲜果批发市场蓄意 制造混乱,破坏市场正常经营,并伪造印章进行诈骗,佛山市警方于8月13日,对胡伟星实施刑事拘留。经检察机关批准,9月21日,警方依法对胡伟星执行逮 捕。
   
    与先锋国际之间的案件,2005年11月14日,经Steven Gonzalez18个月的诉讼和审理后,判定胡伟星和叶丽芳对先锋国际公司有欺诈等所有非法行为,并裁定胡伟星和叶丽芳对先锋国际(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及相关连带责任。赔偿本金$1,066,537.94和预决利息$679,566.04及可回收成本费和成本$310.00,即总 计$1,746,413.98.该预决利息每年按判定之总债务的12%计算,从2005年11月29日起,至债务清偿结束。
   
    胡伟星投奔香港是为了组织黑社会吗?调查和审判证明胡伟星构成犯罪了吗?既然对胡伟星执行了逮捕,又为何没有任何刑事处罚?当时无罪释放为何如今 一字不提?上述行为、尤其是胡伟星在境外的生活和经营,与涉黑有一点联系吗?为什么不实事求是地报道胡伟星到香港投奔其定居香港的父亲、做水果、建筑、杂 货生意?诈骗2700万元为何没有受到刑事追究?报道的事实依据何在?美国民事判决败诉在中国能够成为认定胡伟星涉黑的事实依据吗?胡伟星究竟是实施了犯 罪,还是被他人陷害?

六、打黑为何不顾员工生存及公司经营的连续性,人为葬送公司的合法经营成果?打黑是破坏经济还是保障经济?
   
    公安机关对富星公司上至董事长、总经理,下至普通业务员、刚入职三天的保安立案侦查并实施拘留,搬走了公司全部经营资料和电脑,查封了公司办公场 所,致使公司资金链条断裂,公司经营停滞,迅速引爆了与公司相关联的经济纠纷,富星公司经营多年的利民产业即将瞬间崩溃。因无人经营管理,没有了资金来源 团,富星大厦的所有业户如大润发等数十家公司将无法正常使用公司楼宇,银行贷款将无法偿还,系列违约、终止合同、无法避免的损失将瞬间发生,对胡伟星的打 黑运动将带来惠东县的经济滑坡。应当看到,胡伟星的资金来源合法、经营机构合法、经营业务合法,那又凭什么对富星公司实施经济绝杀,究竟是经济报复还是惩 罚犯罪?

七、对一个公司员工的抓捕,需要300武警、特警、刑警荷枪实弹吗?抓捕规模大、声势大是证明案件涉黑的需要吗?
   
    胡伟星与公司员工均保持着普通工作关系,无结拜、结帮、团伙等其他关系,除了工作用车,无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用于体现暴力的用具。实际 上,根据媒体报道,除了所谓的70发子弹(从何而来,谁能说清,是否有人诬陷?),未发现任何违禁物品。所抓捕的人员男女老少孕残均有,也有刚招聘到公司 上班几天到几个月的,其工作就是在各自的岗位上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招商、财务、安保等。对这些人,使用传唤的方式足以使其到案,却动用了300余不同警 种的警力。究竟是抓捕的需要,还是意图以出警规模烘托案件性质,诱导社会对案件性质的错误评价?

八、打黑是专项行动,不是政治运动,政治运动多脱离法律,而专项行动需要依法办案。无论胡伟星最终是否构成犯罪,本案一开始即表现了程序上的严重违法,是否个别人在借机迫害胡伟星?羁押场所和方式的违法是否在掩盖审讯中的违法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公安部令第35号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 ”
   
    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时未遵守上述规定,抓捕时未出示居留证,尤其是未依法羁押在看守所,讯问时处于不在看守所监控仪器监督之状态,为个别人实施刑讯 逼供手段提供了可能。实际上,我非常担心在6月22日至25日的连续审讯中,已经大量使用了刑讯逼供、诱供的审讯手段,我非常忧虑执法行为的重心集中在被 抓人员一起证明胡伟星组织领导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胡伟星的辩解和无罪证明置若罔闻。
   
    对这一过程,办案机关已经在掩盖程序上违法的事实。自6月22日起直至6月25日至,所有被抓捕人员均被集中关押在刑警支队会议室,但是拘留通知书却表明,6月22日嫌疑人已经被羁押在看守所。
   
    执法程序违法,是否已经造成本案错误认定了犯罪事实?违法办案是否导致违法程序下所取得的证据无效?

九、新闻媒体失实地报道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是否存在个别人以媒体宣传左右办案方向,绑架中央和地方安排的打黑行动?
   
    虽然新闻言论自由,但是,新闻报道必须首先尊重人权,尊重基本事实,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案件发生的第二天起,南方都市报就发表了连续报道, 称胡伟星是“黑帮老大”、“果霸”、“ 用强抢、招黑保安、威吓等手段强占市场非法经营”, “涉黑团伙在惠州涉嫌绑架勒索、故意伤害、纵火、走私、开设赌场、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活动”, “诈骗美国先锋国际有限公司、先锋市场服务公司及澳大利亚三家水果公司总值2800万元人民币货款”,“恶人先告状”,“偷鸡不成蚀把米”等,在无客观历 史事实及有争议无判决的情况下,对胡伟星的行为给予了不当定性,已经造成社会普遍认为胡伟星肯定组织领导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胡伟星在商界、日常生 活中劣迹斑斑的效果。既然是需要如此警力抓捕的涉黑组织,为什么没有一把刀、一把枪?为什么没有与其关联的恶性暴力犯罪,仅仅说涉嫌三起命案?假设经进一 步调查事实与此不符,是否会严重破坏打黑形象,是否会使司法机关的自我纠错难上加难?如何减少已至避免舆论绑架司法的丑恶现象?

十、外国公民在华的人权如何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98修正) 》[19980514]规定:
   
      第三百二十条 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以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并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严格履行我国所承 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当国内法或者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三百三十条 发生重大的或者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报告公安部。公安部商外交部后,应当单独或者会同外交部联名将案件进展情况等及时通知我国驻外使馆、领事馆。
   
    第三百三十一条 需要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第三百三十二条 对外国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外国人 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 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报告公安部。
   
    胡伟星系美国公民,同时又是爱国侨领,担任美国大洛杉矶地区促进中国统一联合会执行主席,中国国内公益活动慈善家,为祖国两岸统一做了大量的工 作,做出了重大贡献,第一个将中国国旗插在美国国土之上;代表全国政协、中央统战部在美国主办了全世界的和平统一促进大会,对世界和平事业做出了重大贡 献;积极推动祖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且捐助资金近3000万元,在广东省若干地区享有很高的评价,在国内外拥有巨大的影响,多次受到中国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接 见并给与高度肯定。
   
    中国政府对胡伟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否实事求是地向公安部汇报案情,是否向美国驻华使领馆或香港特区政府驻大陆代表机构发布了通知,这既是一个 执法监督程序,又是涉外人权保障机制。经我了解,本涉外案件是否履行了规范的对上报告和对外通报程序,尚不清楚。但无论如何,打黑既要依法,也要遵守国际 公约,否则,会给两岸统一大业造成不良影响,会影响海外华人对中国政府保护华侨制度产生复杂的认识,会影响国民对司法机关执法的评价,尤其是,涉外案件不 遵守国际公约,在当前紧张的对外关系中如何避免外交争端?
   
    为此,我请求:
   
    1、公安部尽快复查胡伟星案件;公安机关将此案对所有媒体开放而非仅仅准许一家媒体知悉情况,以保证社会对案件的公正监督;
   
    2、对胡伟星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我将随后递交申请;
   
    3、返还富星公司公司经营资料,保持公司持续经营,维护经济发展。
   
    特此紧急报告,请当局关注!
   
    嚴玉明和秦富亭律師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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